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人员及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滥用挪用环境卫生费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