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对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等执法人员的,以及偷盗、毁坏环境卫生设施,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