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监督部门依法扣押物品、扣留作业工具时,须当面给物主出具凭证;罚款如数上缴财政,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被扣押物品、作业工具的物主,不按规定的期限和地点接受处理的,被扣押物品、作业工具按有关罚没财物管理的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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