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影响市容和造成环境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有责任清除污染,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污染危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