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擅自占道搭建、堆物作业、堆晒物品、设置摊点或者越门出摊经营、修车、洗车的,责令改正,或者扣押物品、作业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对单位处以占道收费标准的2至5倍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