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要求运输建筑材料、垃圾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
不按规定收集、倾倒、堆放、处理生产经营垃圾、建筑垃圾以及含有病毒、病菌和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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