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及公安、规划、工商行政管理、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随地吐痰、便溺的,乱倒垃圾、粪便、废弃物、污水的,乱扔瓜果皮、烟蒂、玻璃瓶(渣)、纸屑及其他包装物的,乱抛动物尸体的,处以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
(二)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电线杆或树木上乱贴、乱写、乱画、乱挂、乱刻的,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不按规定进行消毒、消杀工作的,处以1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不按规定设置、维护环境卫生设施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按该设施价值处以1至2倍罚款;
(五)不按规定设置广告、标语、标牌、橱窗、画廊、雕塑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不按规定管理施工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七)下水道、化粪池冒溢,造成环境污染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八)不执行“门前三包”、清扫保洁等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度或不按规定的时间、质量进行清扫保洁、清除积雪积水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九)未经批准改变临街房屋使用性质、破墙开店、搭设棚房、改建阳台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十)在城区内露天焚烧树枝、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在临街建筑的阳台、窗外堆放、摆设或吊挂有碍市容和公共安全物品的,处以20元以下罚款;
(十二)饲养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按每只禽20元、每头畜50元处以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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