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四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七条

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四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七条 垃圾粪便处理场、厕所、垃圾转运站、垃圾容器等环境卫生设施,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设专人管理、定期消杀,防止蚊蝇孳生。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垃圾粪便处理场的平整、覆盖、无害化处理工作,防止环境污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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