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施工单位未按规定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