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第二条

淄博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装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所需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在搅拌站按一定比例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
本办法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以及所需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在搅拌站按一定比例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预拌砂浆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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