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0-09-28 共 2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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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淄博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发展散装水泥,促进清洁生产,保护环境,节约资源,规范水泥生产、流通和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 第二条 淄博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 第三条 淄博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第三条 市、区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散装水泥管理的相关... 第四条 淄博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第四条 散装水泥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 发展散装水泥应当以市场为导向,科学规划,限制袋装,提高水泥散装率,发展预拌混凝土... 第五条 淄博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散装水泥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散装水泥发展... 第六条 淄博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科研教育机构、企业和个人进行散装水泥推广应用技术和配套设施设备的科研开发。 第七条 淄博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第七条 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应当配置散装水泥发放设施和运输设备,提高生产和供应散装水泥的综合配套能力。新建、改建和扩建水... 第八条 淄博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第八条 水泥生产企业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保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的... 第九条 淄博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第九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规划区以及国家和省批准的各类开发区范围内,禁止建筑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 前款规定范围以外,施工许... 第十条 淄博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第十条 预拌混凝土、水泥制品以及预拌砂浆的生产企业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施工企业应当配置相应的预拌砂浆储存、使用设备。 第十一条 淄博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散装水泥生产、使用数据统计报表,不得瞒报... 第十二条 淄博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促进散装水泥在农村的应用,支持农村散装水泥配送网点建设,鼓励农村居民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 第十三条 淄博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运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应当使用专用车辆,并保持车况良好、车貌整洁。需要进入城区禁行、禁停路段的,应当事先到公安机... 第十四条 淄博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水泥生产企业散装水泥发放能力达不到其水泥生产能力百分之九十的,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第十五条 淄博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 第十六条 淄博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以及水泥制品生产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每立方米混凝土... 第十七条 淄博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瞒报、拒报生产和使用数据的,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八条 淄博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拒绝、阻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淄博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淄博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淄博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