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淄博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促进散装水泥在农村的应用,支持农村散装水泥配送网点建设,鼓励农村居民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拒绝提供小批量预拌混凝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