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淄博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水泥生产企业散装水泥发放能力达不到其水泥生产能力百分之九十的,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