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淄博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