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淄博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瞒报、拒报生产和使用数据的,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