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淄博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