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淄博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