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淄博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拒绝、阻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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