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淄博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拒绝、阻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