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淄博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以及水泥制品生产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每立方米混凝土一百元或者每吨袋装水泥三百元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淄博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