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淄博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散装水泥生产、使用数据统计报表,不得瞒报、拒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