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第九条

淄博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第九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规划区以及国家和省批准的各类开发区范围内,禁止建筑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
前款规定范围以外,施工许可限额以上的建筑工程,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建设工程以及其他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具备条件的,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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