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第八条
淄博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第八条 水泥生产企业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保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的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生产、经销、运输、储存、使用散装水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家计量规定,其设施、设备应当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生产、经销、运输、储存、使用散装水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家计量规定,其设施、设备应当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