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第六条 淄博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科研教育机构、企业和个人进行散装水泥推广应用技术和配套设施设备的科研开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