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第五条
淄博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散装水泥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散装水泥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提供信息咨询和协调服务。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散装水泥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提供信息咨询和协调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