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第七条 淄博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第七条 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应当配置散装水泥发放设施和运输设备,提高生产和供应散装水泥的综合配套能力。新建、改建和扩建水泥生产项目,其散装水泥发放设施应当与生产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其散装水泥发放能力不得低于水泥生产能力的百分之九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