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