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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