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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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引导公民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
第二条
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
第三条
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社会共治、奖惩结合、系统推进的原则,发挥群众主体作用,形成文明建设长效机制。
第四条
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区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推进本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区县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文明行为促进...
第五条
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工作总体目标、任务和要求,制定政策措施,并...
第六条
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支持、参与、规范、引导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七条
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七条 公民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尊重公序良俗,遵守文明行为准则。
第八条
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八条 在全社会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衣着得体,用语礼貌,举止得当;
(二)等候服务依次排队,使用电梯先...
第九条
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九条 公民应当遵守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禁止实施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争吵谩骂;
(...
第十条
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条 公民应当遵守交通文明行为规范。禁止实施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时,向车外抛撒物品;...
第十一条
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遵守社区公共文明行为规范。禁止实施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在小区公共区域内堆放杂物,晾晒衣...
第十二条
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自觉保护生态环境。禁止实施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露天焚烧秸秆;
(二)在城市建成区内焚烧...
第十三条
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三条 尊重军人及其家属,积极参与“双拥”和军民共建活动,遵守、执行军人及其家属优待规定。
第十四条
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四条 公民应当文明上网,自觉维护网络传播秩序,利用网络传播正能量,不得以发帖、评论等方式侮辱、诽谤他人,...
第十五条
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五条 公民应当文明旅游,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服从景区、景点工作人...
第十六条
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影响学校教学秩序。
禁止在中小学校园周围二百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十七条
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七条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公民应当遵守乘车规则,先下后上,主动为老、幼、病、残、孕和怀抱婴幼儿的乘客让座...
第十八条
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八条 公民进行广场舞、甩响鞭、露天表演等文体娱乐活动时,应当合理选择使用场地、设施和音响器材,不得干扰他...
第十九条
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九条 公民饲养犬只和其它宠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携犬出户,应当束犬绳,...
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
第二十条
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 第二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文明行为以及文明行为促进工...
第二十一条
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 第二十一条 鼓励、支持、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以提供资金、技术、人员、智力成果、媒介资源等方式支持文明行为...
第二十二条
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 第二十二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捐赠、扶贫、济困、赈灾、救灾、救孤、助老、助残、助学、助医等慈善公益活动,为社会弱势...
第二十三条
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 第二十三条 支持、鼓励见义勇为行为,依法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对见义勇为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并提供...
第二十四条
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 第二十四条 鼓励公民无偿献血和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以及器官。
尊重和保护捐献人的捐献意愿、捐献行为和人格尊严。...
第二十五条
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 第二十五条 鼓励公民为需要急救的人员拨打急救电话呼救,并提供必要帮助。
鼓励具备急救技能的公民对需要急救的人员实施...
第二十六条
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 第二十六条 鼓励、支持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设立爱心服务点,为环卫工人、志愿者等户外工作人员...
第二十七条
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 第二十七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和依法设立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志愿者参加志...
第二十八条
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 第二十八条 鼓励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以及文明社区、文明行业、文明窗口、文明服务品...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完善与文明行为促进相关的市政环卫、公共文化、公...
第三十条
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城市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和规划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建立爱心公园、荣誉墙等,...
第三十一条
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刊播公益广告。
户外广告牌、电子广告屏、地名牌、公交候车亭、公交车、建筑围...
第三十二条
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教育主管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当推进文明校园建设,将文明行为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培养师生良好的文明习惯和...
第三十三条
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管理和文明出行宣传,及时制止交通不文明行为,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
公...
第三十四条
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市容环境管理网络,明确岗位工作规范,及时制止不文明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城市管...
第三十五条
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餐饮行业协会和餐饮服务单位,应当通过倡导餐桌礼仪、鼓励适量点餐、提供便利服务等方式,引导...
第三十六条
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卫生主管部门、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文明行医、文明就医宣传,将文明行医纳入医务人员行为规范,加强医德医风建设...
第三十七条
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文明旅游引导工作机制,督促旅游经营者加强旅游管理,引导旅游者文明...
第三十八条
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推进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引导市场主体文明诚信经营。
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商务...
第三十九条
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监管和行政执法,引导文明上网。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网络传播违法...
第四十条
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风貌,优化人居环境,完善基层公共服务,加强矛盾纠纷调解,指导村居的...
第四十一条
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工作,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业主大会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内...
第四十二条
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二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入职和岗位培训内容,构建和谐劳动人...
第四十三条
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 市、区县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和有关单位应当对社会反响强烈、群众反映集中的不文明行为,以适当形式予以曝光...
第四十四条
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予以劝阻、制止、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