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工作总体目标、任务和要求,制定政策措施,并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市、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提高行政效能,文明执法,严格执法,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工作日程,做好相关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提高行政效能,文明执法,严格执法,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工作日程,做好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