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区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推进本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区县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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