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区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推进本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市、区县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