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六条 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影响学校教学秩序。禁止在中小学校园周围二百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电子游戏经营场所、歌舞厅等娱乐场所和性用品商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