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八条

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八条 公民进行广场舞、甩响鞭、露天表演等文体娱乐活动时,应当合理选择使用场地、设施和音响器材,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影响交通秩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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