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八条 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八条 公民进行广场舞、甩响鞭、露天表演等文体娱乐活动时,应当合理选择使用场地、设施和音响器材,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影响交通秩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