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
第二十条
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 第二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文明行为以及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正向激励。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德模范等文明行为先进人物的礼遇以及困难帮扶制度。
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对其职工、成员的文明行为进行奖励。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德模范等文明行为先进人物的礼遇以及困难帮扶制度。
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对其职工、成员的文明行为进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