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

第二十一条

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 第二十一条 鼓励、支持、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以提供资金、技术、人员、智力成果、媒介资源等方式支持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鼓励宣传文明单位经验和道德模范等先进人物的先进事迹。
鼓励单位在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等先进人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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