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
第二十一条
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 第二十一条 鼓励、支持、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以提供资金、技术、人员、智力成果、媒介资源等方式支持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鼓励宣传文明单位经验和道德模范等先进人物的先进事迹。
鼓励单位在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等先进人物。
鼓励宣传文明单位经验和道德模范等先进人物的先进事迹。
鼓励单位在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等先进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