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 第二十二条 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 第二十二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捐赠、扶贫、济困、赈灾、救灾、救孤、助老、助残、助学、助医等慈善公益活动,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帮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