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

第二十四条

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 第二十四条 鼓励公民无偿献血和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以及器官。
尊重和保护捐献人的捐献意愿、捐献行为和人格尊严。
无偿献血者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在血液使用方面依照有关规定获得优先、优惠待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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