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

第二十六条

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 第二十六条 鼓励、支持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设立爱心服务点,为环卫工人、志愿者等户外工作人员提供饮用水、加热饭菜、避暑、避雨、取暖等便利。
鼓励在车站、医疗机构、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配备爱心座椅、独立的母婴室。鼓励在公共交通工具上配备爱心座椅。
道路、广场、交通设施、公园、商业经营场所、文化娱乐活动场所、体育活动场所、医疗卫生机构、住宅小区等公共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并保持开放;鼓励单位厕所向社会免费开放。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道路、交通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鼓励在学龄前儿童、老年人集中的活动场所和窗口服务场所设置第三卫生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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