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

第二十八条

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 第二十八条 鼓励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以及文明社区、文明行业、文明窗口、文明服务品牌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对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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