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条

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城市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和规划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建立爱心公园、荣誉墙等,作为荣誉发布、展示和道德宣传教育活动基地,褒奖和纪念慈善公益、见义勇为、遗体捐献等先进模范人物。
市、区县有关部门、单位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市民学校、家长学校、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分中心、站)等载体,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和公民道德教育。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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