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刊播公益广告。
户外广告牌、电子广告屏、地名牌、公交候车亭、公交车、建筑围挡等社会媒介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的比例刊播、展示公益广告,并规范使用广告用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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