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完善与文明行为促进相关的市政环卫、公共文化、公益广告宣传等基础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