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教育主管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当推进文明校园建设,将文明行为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培养师生良好的文明习惯和文明风气。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