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市容环境管理网络,明确岗位工作规范,及时制止不文明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等设施和公共厕所的规划布局和建设。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公民出行需求、城市承载能力和停放设施资源,科学设定共享单车运营总量,合理设置停放点,引导企业合理投放车辆。
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应当做好共享单车停放秩序管理和运营调度工作,及时清理违规停放的共享单车。
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等设施和公共厕所的规划布局和建设。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公民出行需求、城市承载能力和停放设施资源,科学设定共享单车运营总量,合理设置停放点,引导企业合理投放车辆。
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应当做好共享单车停放秩序管理和运营调度工作,及时清理违规停放的共享单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