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卫生主管部门、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文明行医、文明就医宣传,将文明行医纳入医务人员行为规范,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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