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推进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引导市场主体文明诚信经营。
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商务、农业农村、卫生等主管部门,应当协调配合,加强监管,及时制止扰乱市场经营秩序、影响市容环境的不文明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加强市场日常管理,履行市容环卫日常管理义务,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和环境。
各类行业协会应当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引导会员文明诚信经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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