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条

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风貌,优化人居环境,完善基层公共服务,加强矛盾纠纷调解,指导村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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