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条 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风貌,优化人居环境,完善基层公共服务,加强矛盾纠纷调解,指导村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