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二条
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二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入职和岗位培训内容,构建和谐劳动人事关系,健全民主管理制度,营造健康向上的文化氛围。
窗口行业单位应当制定文明服务规范,教育和督促工作人员举止文明、服务热情、工作规范,树立窗口文明形象。
窗口行业单位应当制定文明服务规范,教育和督促工作人员举止文明、服务热情、工作规范,树立窗口文明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