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二条

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二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入职和岗位培训内容,构建和谐劳动人事关系,健全民主管理制度,营造健康向上的文化氛围。
窗口行业单位应当制定文明服务规范,教育和督促工作人员举止文明、服务热情、工作规范,树立窗口文明形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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