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

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予以劝阻、制止、举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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