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 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予以劝阻、制止、举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