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

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 市、区县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和有关单位应当对社会反响强烈、群众反映集中的不文明行为,以适当形式予以曝光,但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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