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文明旅游引导工作机制,督促旅游经营者加强旅游管理,引导旅游者文明旅游。
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旅行社、导游和领队应当引导旅游者文明旅游,劝阻不文明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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