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文明旅游引导工作机制,督促旅游经营者加强旅游管理,引导旅游者文明旅游。
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旅行社、导游和领队应当引导旅游者文明旅游,劝阻不文明行为。
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旅行社、导游和领队应当引导旅游者文明旅游,劝阻不文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