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管理和文明出行宣传,及时制止交通不文明行为,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合理划定道路和道路以外公共区域的临时停车泊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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